如何應對不履行義務的小區業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在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三次會議表決通過、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包羅萬象,被譽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讓我們一起學習民法典中與物業管理相關的知識點。
【今日“一點”】
業主義務 制止損害
一個小區就是一個“大家庭”,大多數業主與鄰為善,以鄰為伴。但是也有個別業主或任意棄置垃圾、或違章搭建、或違反規定飼養動物,損害了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這些侵權行為由誰予以制止,是否可以追究其責任,民法典中有明確規定。
【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
業主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相關行為應當符合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要求。對于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執行政府依法實施的應急處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業主應當依法予以配合。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對任意棄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違反規定飼養動物、違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業費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請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業主或者其他行為人拒不履行相關義務的,有關當事人可以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或者投訴,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條文釋義】
本條是關于業主有關義務、制止損害他人合法權益行為并追究其法律責任以及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或者投訴的規定。
一、業主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以及業主的配合義務。業主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相關行為應當符合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要求;業主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依法實施的應急處理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有配合的義務。
二、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制止損害他人合法權益行為并追究其法律責任。關于“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的界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5條規定,業主或者其他行為人違反法律、法規、國家相關強制性標準、管理規約,或者違反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依法作出的決定,實施下列行為的,可以認定為物權法第83 條第2款所稱的其他“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1)損害房屋承重結構,損害或者違章使用電力、燃氣、消防設施,在建筑物內放置危險、放射性物品等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妨礙建筑物正常使用;(2)違反規定破壞、改變建筑物外墻面的形狀、顏色等損害建筑物外觀;(3)違反規定進行房屋裝飾裝修;(4)違章加建、改建,侵占、挖掘公共通道、道路、場地或者其他共有部分。
三、業主或者其他行為人拒不履行相關義務的,有關當事人可以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或者投訴,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處理。